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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於加油站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當地加油站商業同業公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處罰後,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