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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本分局儀器設備集中另闢一幢房舍為技術作業中心統一管理使用,以發揮
檢驗功能,由技正兼負責人承分局長之命負責該中心檢 (試) 驗作業技術
業務,並分辦左列各事項。
一、辦理各項法定及委託試驗物品之檢 (試) 驗技術作業事項。
二、技術作業中心各檢 (試) 驗之作業統一調配指揮監督事項。
三、檢 (試) 驗器材藥品之使用、調配、保養及消耗性材料管理登記事項
。
四、檢 (試) 驗儀器設備,請購裝置、校正、請修、報廢、更新等之審議
事項。
五、關於各項檢 (試) 驗儀器資料之蒐集研究建議改進事項。
六、關於檢 (試) 驗儀器設備經歷及使用動態性能之記載登錄表卡備查事
項。
七、關於技術作業中心內部環境整潔之維護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