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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