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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期貨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