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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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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法令遵循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維持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前項工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