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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得標人除因天災及不可避免之事變,得於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三日內提貨
者外,如不依簽訂合約規定期限及排定提貨時間內提運應提貨物者。在五
日以內應按前條規定科以違約金,超過五日內 (不含) 以上應視同違約,
得沒收其押標金另行標售並停權三年,原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