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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軍官、士官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前退伍除役生效之軍官、士官,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