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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所定不能服行現職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因傷病不堪服務,經醫療單位鑑定於六個月以內不能痊癒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調為療養員、療養士官。
二、已受領作戰任務,及正在作戰中部隊之傷病人員,軍官經鑑定於十五日以內,不能痊癒者,調為療養員,士官自入院之日起,調為療養士官。
三、預備軍官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癒者,應檢具軍醫院檢定證明書,報請停役,俟病癒後回役,補足其法定服現役時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