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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公共建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需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架、共構興建時,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民間機構負擔。但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係新建、改建者,其因共架、共構興建所需之費用,得經由協商依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之比例分擔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