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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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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說,應繪載左列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之四至界限。
二、被徵收地區內各宗地之界限及其使用狀態。
三、附近街村鄉鎮之位置與名稱。
四、被徵收地區內房屋等改良物之位置。
五、圖面之比例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