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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
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六省之西南邊疆民族,主管選舉機關
應將其選舉人名冊,分別造具選舉票,單獨計算,於公告後,開列名單,
附註得票數目,層報選舉總事務所彙計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