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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