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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
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