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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審判長同意公告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條第二項於前項公告更正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