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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