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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1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前項戒檳班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