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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化學液體船不論其噸位,其防火構造除主液貨控制站位置外,應適用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之規定。僅從事載運苛性鉀、磷酸或苛性鈉溶液之船舶,並得僅適用一般貨船防火安全措施之規定。但對貨船艙空間防火裝置之規定,亦得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