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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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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二、經機關指派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三、代表機關參加活動,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前項所定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及罹患疾病,比照第十條規定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