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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從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