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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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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及優勝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