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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升降機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部分依本標準及電業法相關規定為之。
二、機器、配件、槽輪等予以有效之支承及固定,任何機件不得鬆弛或移位。但樓地板合於本標準之強度要求時,支持樑得無須直接置放於受支持件之下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