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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十二:變更檢查申請書.PDF
附表十二:變更檢查申請書.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