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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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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供氣時,應於潛水深度壓力下,對每一潛水作業勞工每分鐘供給六十公升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