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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