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8: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申請藥品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之中、英文品名或輸入藥品之中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切結書(甲);如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者,得附其影本。
四、如係輸入藥品之英文品名變更,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與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