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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檢定,經檢定合格,發給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附件十四):
一、申請書(附件十五)。
二、零組件所欲安裝之航空產品說明。
三、組織架構、製造設施及地點說明。
四、零組件構型之設計圖及技術資料。
五、界定零組件結構強度之尺寸、材料及製程資料。
六、證明零組件之設計符合相關適航標準之必要計算及測試報告。但申請人證明零組件之設計與型別檢定證中核定之設計相同者,不在此限;該設計係以授權使用取得者,應提出授權使用文件證明之。
圖表附件:
附件十四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PDF
附件十五零組件製造者核准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