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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貨物存棧逾十五日棧埠作業機構得通知委託人移去。不為移去者,棧埠作
業機構得將存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後向後線倉庫轉儲,所需費用暨貨物
損耗由委託人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