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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收件人到局領取包裹時,當場聲明有瑕疪者,郵局應即將左列事項,填具
正副清單兩張,會同收件人簽名證明,並各執一張作為查明責任之依據。
一、包裹之交寄日期、號碼及原寄局名。
二、包裹之外表情形。
三、連封皮重量。
四、內裝物品。
五、收件人聲明事項。
前項聲明如係向投遞人員提出者,包裹暫緩投交並請收件人到局洽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