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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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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
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