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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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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參據,其比率規定如下,並依前項比率上限酌予增減: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二、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甲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四、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丙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五、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丁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