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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
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者。
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者。
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者。
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者。
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者。
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