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6: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單位索回原借條以明
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
節重大者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