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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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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分別準用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二、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但第二上市(櫃)公司及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公開說明書之封底得以載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代替簽章,並應檢附依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之英文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債券發行計畫及其約定事項。
二、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及律師法律意見書。
三、債信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四、已發行未償還債券之發行情形。
五、受託契約書。
六、付款代理契約、轉換代理契約或認股代理契約。
七、如有擔保者,設定擔保或保證書。
八、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九、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可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外國發行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但書規定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揭露適用之準據法及訴訟管轄法院。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