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7: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
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任:
一、進口商宣告破產。
二、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
三、進口商到期不付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