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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經營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使用者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