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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