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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