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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行政院或立法院審議非本部暨所屬單位主管之法規,召開審查或協調會議
時,應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
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前項法規之主管機關,邀請本部會商或徵詢本部意見時,應由本部業務主
管或相關單位派員出席或簽覆,法制司認有必要時,得應邀派員陪同出席
或提供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