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