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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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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前條第一項之情形,地方法院並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主體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經過。
二、被侵害之個人資料項目。
三、已採取及預定採取之因應措施。
四、諮詢聯絡電話及相關窗口。
前項通知應於查明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後即時為之;惟自知悉事件發生時起算二十日仍未完成調查者,仍應先行通知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