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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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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