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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