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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依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後段認定之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下列一次性停業補貼:
一、事業補貼: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
二、員工補貼: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艱困事業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二、解散、歇業。
三、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