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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外銷品出口後,因國外收貨人發現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由原出口商先
行補運相同貨品以掉換原出口之不良品,於該不良品復運進口時,經查核
補運出口貨品確未申請退稅後,准免補徵原不良品出口時已沖退之原料稅
捐放行。
對於先行補運出口相同貨品掉換之出口報單,應由出口商報明掉換貨品字
樣並註明原出口報單號碼以備查考。此項先行補運出口掉換之貨物均應予
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