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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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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