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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申請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已達規定上限,仍有周轉金需求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維持營運資金之融通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