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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
及相關機關(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