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10: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配置內部稽核人員,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前項之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之規定。
不符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