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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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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發行機構發行記名式電子票證,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持卡人指示,將儲存於記名式電子票證之款項移轉至同一持卡人之電子支付帳戶。
主管機關得限制前項移轉款項之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移轉之款項,屬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