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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復運進口整修之外銷品,應由原報運出口廠商申報進口及繳納稅捐保證金
。如因事實需要,原製造工廠亦得代為辦理。
前項外銷品如有特殊理由須由與該外銷品出口無關之其他廠商復運進口整
修時,應先向財政部專案申請核准比照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